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龙海三路“2·5”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4-06-04 来源:自卸车

  小组。由区安委办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田克进任调查组组长,成员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西区街道办事处等组成,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

  调查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调查。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缘由分析、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来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调查认定,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龙海三路“2·5”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J8T29116;品牌:东毅,未检见车架号;车身颜色:白/红;车辆所有人:史建锋,该车无保险。

  史建锋,男,汉族,1987年03月15日出生,今年36岁,准驾车型:C1,户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花所乡段沟村人,交通方式: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J8T29116)。

  粤BLM914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市东君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明珠社区盐田北四街1号和亨中心广场D栋1703,(公司法人:陈锁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1年02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LTJY3Y)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乘龙牌LZ4183M5AB,车辆识别代号:LNXDBG0FXMR215215,发动机号:1621D029965,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5月12日,该车承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PDZA037,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187。

  粤B5P7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市东君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明珠社区盐田北四街1号和亨中心广场D栋1703,公司法人:陈锁林,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明威牌NHG9370TJZG,车辆识别代号:LJT93VRJ9B0014007,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12月06日。

  杨勇,男,汉族,1987年11月04日出生,今年36岁,准驾车型:A2,户籍:湖北省钟祥市柴湖镇中干桥村人。交通方式:停放粤BLM914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5P79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2月5日下午17时10分杨勇在微信收到运输派工通知,2月6日早上8点到永昶工业园拉货。当天晚上杨勇从深圳盐田过大亚湾,21时50分达到西区龙海三路,因车载的北斗导航提示疲劳驾驶,需要强制休息20分钟。杨勇把车停在道路最右侧,熄火在车上休息,当时车上只有杨勇一人,车辆为空车未载有货物,计划休息20分钟后到永昶工业园停车休息一晚等待第二天早上8时到厂区进行装货。

  事故现场为大亚湾区龙海三路与龙山一路交汇处附近路段,该路段东西走向,东至龙山三路方向,西至龙山一路方向,道路平直,事发时夜晚,有路灯,视线公里每小时。(见图一)

  选取道路右侧灯柱为基准点,甲车为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乙车为粤BLM914重型半挂牵引车。(见图2)

  地面痕迹:甲车前轮距离基准点、基准线米;后轮距离基准点、基准线米。乙车前轮距离基准点、基准线米;后轮距离基准点、基准线.车体痕迹:甲车车身正面碰撞后损坏(见图3),乙车尾部有碰撞痕迹(见图4)。图三:甲车二轮摩托车损坏图

  杨勇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安评司法鉴别判定所〔2024〕毒鉴字第0207-010号):杨勇血液中乙醇鉴定含量为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5P79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碰撞痕迹检验鉴别判定的结果(华标司鉴所〔2024〕痕鉴字第99-1号):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J8T29116)与粤BLM914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身后侧左部的损伤符合相碰撞所形成的特征。3.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J8T29116)车辆属性检验鉴别判定的结果(华标司鉴所〔2024〕痕鉴字第99-2号):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J8T29116)属于机动车。4.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

  )及粤BLM914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5P79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别判定的结果(华标司鉴所〔2024〕痕鉴字第99-3号):1.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J8T29116)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未检见安全风险隐患。

  粤BLM914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5P79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未检见安全隐患。5.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J8T29116)的车辆速度检验鉴别判定的结果(华标司鉴所〔2024〕痕鉴字第99-4号):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J8T29116)在事发前视频参考线X至Y时的瞬间速度约为48km/h∽49km/h.

  6.史建锋尸体检验鉴别判定的结果(惠湾公(司)鉴(法尸)字〔2024〕6号):史建锋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脑损伤而死亡。7.史建锋血液样本乙醇(酒精)、正丙醇、酒精代谢物检测结果(南方医大〔2024〕毒鉴字第0135号):送检的史建锋血液检材中乙醇(酒精)含量为

  ,检出酒精代谢物EtG和EtS成分,未检出正丙醇成分,其生前摄入过乙醇(酒精)成分。

  三、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应急处置评估和善后处置情况(一)事故经过2024年2月

  )沿大亚湾区龙海三路从深圳方向往惠东方向行驶至,行驶至大亚湾区龙海三路与龙山一路交汇处附近路段时,与杨勇临时停靠在路边的粤BLM914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5P7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当时杨勇在车上休息,忽然听到“嘭”的一声,从后视镜看到有人摔倒在地上,然后下车查看,摩托车的前保险杠已经撞烂了,摩托车驾驶员脸部朝上躺在地上,头部出血,然后杨勇先拨打了

  ,随即拨打了120救援电线到达现场,医护人员查看伤者的心电图、脉搏及瞳孔等,随即确认伤者伤重死亡。(二)应急处置情况2月5日22时25分,110指挥中心接报一先生(杨勇)称在大亚湾龙山一路于龙海三路交叉口,其停放着的货车粤BLM914被电动车追尾,1人受伤,较为严重,需要救护车。22时28分许,惠州市110指挥中心将警情送达大亚湾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新西中队;22时31分许,惠州市120急救中心调度惠阳三和医院粤LR120V救护车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22时37分许,大亚湾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新西中队值班领导黄伟(指导员)、民警胡俊源,辅警钟家伟、殷志杰抵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22时41分许,惠阳三和医院粤LR120V救护车抵达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急救;22时58分许,大亚湾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值班领导陈君勇指导员、民警蔡小强,辅警曾辉龙、黄海清抵达现场,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23时01许,事故中队在现场对事故粤BLM914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杨勇现场进行酒精检测。(三)应急处置评估经评估,此次事故在大亚湾区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各部门协同配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行动,指挥救援工作,采取管控措施,疏导拥堵车辆,及时报告及通报事故情况,应急响应及时,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四)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目前,交通事故遗体已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书已出具,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四、事故原因

  史建锋(生前摄入过乙醇(酒精)成分)酒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不符的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J8T29116)车身前侧的损伤与粤BLM914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身后侧左部的损伤符合相碰撞所形成的特征;2、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J8T29116)属于机动车;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J8T29116)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未检见安全风险隐患;

  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未检见安全风险隐患;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5、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J8T29116)发生意外事故前的瞬时速度约为48km/h-49km/h。)2.史建锋的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当事人史建锋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3.史建锋的血液样本检测报告证实:血液样本乙醇(酒精)含量为959.3mg/100ml,检出酒精代谢物EtG和EtS成分,未检出正丙醇成分,其生前摄入过乙醇(酒精)成分。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定:史建锋(生前摄入过乙醇(酒精)成分)酒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不符的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经结合询问调查,现场勘验,收集的运输单、区公安分局出具的《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认定书》

  粤BLM914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为空车未启动,其主要是前往目的地进行休息,与第二天运输活动不存在连续性,因此不是运输前的准备工作,不存在从事相应运输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且不负同等以上责任,故该起事故属于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事故,为一起一般交通事故。

  36岁,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相关规定2酒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不符的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2.杨勇,男,36

  粤BLM914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相关规定

  3停放车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4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七、防范措施建议(一)区公安分局一是要持续加大打击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章驾驶行为。二是要加强对二轮摩托车车辆通行秩序的管理,

  对货车路边违停的行为,纠正查处驾驶员驾驶车辆忽视行车安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三是要开展针对性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以案说法,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出行意识。

  一是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专项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二是要多途径、多方式加大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辖区内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三是在警医联动机制的基础上,热情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严格落实交通事故到场制度。

  要提醒属地企业要实行精准预约,避免输运车辆过早到达运输地点周边违法停车引发事故隐患。

  1 《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认定书》(第0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史建锋负次事故主要责任,杨勇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贴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主办单位: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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