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传来消息:随着加入WTO后我国汽车工业融入全球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行的汽车工业统计管理工作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为此,中汽协决定从2001年开始,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对原有汽车车型统计分类办法进行改革。就这项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中汽协信息部主任朱一平女士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的分类主要是依据GB9417-1988和GB/T3730.1-1988两个标准,这两个标准是计划经济时期根据我们国家的真实的情况制订的,其中GB9417-1988将车型分为9类,这种分类与国际通行的分类方法不接轨,且分类上存在着重叠、重复,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许多问题,造成了一系列的矛盾。例如,该标准将一类定义为载货车,三类定义为自卸车,而实际上自卸车只是载货车中的一个品种;又如,越野车被定义为专门的一类,而实际上乘用车、商用车中的客车和载货车都有具有越野性能的车型,因此,与别的类型是重叠的。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还存在着将美国AMC公司的注册商标JEEP(吉普)作为车型类别的作法。我国长期以来普遍的使用“轿车”的概念,但在国际标准和我国标准中从来没有“轿车”的确切定义,有关方面曾多次对“轿车”定义进行研究,但都不能准确定义“轿车”的概念。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各部门按照自己的理解分别将不一样的种类的车型划归为“轿车”,产生了各个部门所涵盖的“轿车”品种差异很大的问题。
中国汽车工业已经是世界汽车工业的一部分,加入WTO后,我国汽车工业必然融入全球销售、生产、投资一体化的大环境中,现行的汽车工业统计管理工作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为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定从2001年开始,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依据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及GB/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对原汽车车型统计分类进行改革。
朱一平:新采用的分类原则主要是根据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的分类,这种分类是将私人作为代步工具的车辆和公务及商业经营的运输车辆分成两大类。尽管客车也是用于运送人员的车辆,但由于客车一般不作为私人代步工具车辆,因此,分类中将客车分在商用车的类别中。
在商用车中分为三类,即客车、半挂牵引车和货车。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半挂牵引车,在不牵引半挂车时则不能独立完成运输的功能,因此,将其与货车分为两类。这样做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发达国家货物运输主要是依赖大吨位的牵引列车完成,并且广泛实行了一车多挂的先进运输方式,这是我国运输方式改革的方向,因此,将半挂牵引车单独分为一类,在我国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GB/T3730.1-2001的分类是按用途划分的,但GB/T15089-2001是将人员乘坐的车辆分在M类,将运输货物的车辆分在N类,这样在贯彻这两个标准时,还一定要保证在分类上既能满足GB/T3730.1-2001又能满足GB/T15089-2001的要求。
本次统计分类的改革,由于是按最终用途作为分类的根本原则,因此,既能满足汽车工业界的需求又为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在用的机动车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必将把我国对机动车管理的基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这里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乘用车中的多用途乘用车有一个特例,即:当这种乘用车除了驾驶的人以外的座位数不超过6个,载运货物总质量大于载运的乘员的总质量时,这种乘用车就不属于乘用车,而应列入商用车的范畴。可见,对同一个车型存在着既可能是乘用车也可能是商用车的情况。
3.货车的分类中包括了N1、N2、N3,我们在分类中把货车分为4类,即:重型、中型、轻型和小型,这四类分别和N类车的对应关系是:重型对应N3,中型和轻型对应N2,小型对应N1。中型和轻型对应N2的原因是,在发达国家货物运输主要依赖N3类车,特别是半挂牵引列车,因此N2的分类中吨位的跨度较大,而我国从汽车工业建立时起,汽车生产的品种主要是发达国家较少生产的中吨位的车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状况,我们将N2又分为两档,总质量3.5吨到6吨分在轻型货车档内,总质量6吨到12吨分在中型货车档内。
现行的货车分类中有微型货车的分类,考虑到微型货车的产量不大,因此,新的分类中将总质量3.5吨以下的货车全部归为一类,定义为小型货车,以便和N1所涵盖的范围对应。
对于货车类中普通货车、全挂牵引车、越野货车的区别为,既具备越野功能又能牵引全挂车的货车,应将此车划在越野货车类;具备牵引装置、又能为全挂车提供制动及灯光装置功能的货车,应将此车划在全挂牵引车类;没有以上特征的均列为普通货车,自卸车一般列在普通货车中。
4.对客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是按用途分类,GB/T15089-2001是按最大总质量和乘员数分类,GB/T15089-2001还分有细类,细类的分类原则是:车内是否允许乘员站立。鉴于生产企业很难掌握车内站立人数的状况,又考虑到GB/T15089-2001以22人为分类的界线人为分类的界线,二者存在着差异,因此,这次新的分类暂仍以原统计分类的车长为分类的界线,但采用了新标准按用途分类的原则。我们将对车辆总质量、车长和乘员数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的研究,以便能找出在客车分类中等效参照新标准的途径,对国际上标准和法规在分类中乘员数不一致的问题,依靠热情参加国际标准、法规的协调,以求得解决。
5.鉴于无法给“轿车”下一个准确、科学的定义,新标准也没有“轿车”的分类,但考虑到“轿车”这个名词在我国使用十分普遍,因此,我们在分类时将以往人们一致认为的那些属于“轿车”的车型归在基本乘用车的类别中。这样作既能使汽车行业的管理走上科学规范的轨道,又不至于因为分类和过去人们的概念有很大的出入,造成每个方面的混乱。我们大家都认为今后每个方面要逐步改变原有的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的“轿车”概念,把人们的认识逐步统一到乘用车的概念上来。
6.为了确切反映汽车实际数量,本次仍沿用了现行统计车型分类中底盘单列分类的内容,将底盘改为非完整车辆,即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即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有必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汽车使用燃料及国外件组装与国内制造的分类是在统计车型分类基础上再分类,这里不一一列出。在汽车使用燃料的分类中,改革后将增设“其他燃料”分类。
朱一平:统计工作既要求及时又要求全面,以便能为各方面服务。考虑到现有统计工作的状况,本次改革仍沿用统计分类月度粗、年度细的作法。明细的分类以年报形式报送,较粗的大、中、小类以月报的形式报送,这样做既能减轻各企业的负担,又能使统计工作很好地反映汽车工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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