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汉政办函〔2018〕98号)从即日起废止。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高水平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汉中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等文件要求,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为《汉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级预案包括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市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明确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和市级园区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组织市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区域应急联动、督导督查、效果评估等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国网汉中供电公司(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配合市大气专项办实施“7日精准预测预报、5日分析评估、提前3天管控调度、每天全时段值守并至少1支队伍督导检查”的“75311”指挥调度工作机制;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和市级园区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提出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和协调区域应急联动工作;提出应急响应工作的问责、奖惩意见;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监测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督查组、信息宣传组四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园区(包括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滨江新区发展服务中心)要建立各自应急指挥体系。
监测预报预警组按照工作职责,参考省级预报信息,每日开展监测预报,会同专家咨询组开展会商研判,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交重污染天气发布、调整和解除建议信息。
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情况或省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发布,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确保各项响应措施有效落实。
当预测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批准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政府、省指挥部办公室。
当预测达到橙色预警级别时,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政府、省指挥部办公室。
当预测达到红色预警级别时,经市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政府、省指挥部办公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启动标准时,可提高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之后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保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见附件4)。
重污染天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即终止应急响应。
预警解除后,各成员单位、相关县(区)和市级园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做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除涉密企业或涉密信息等)修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预警及应急响应期间向社会公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预警等级、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
对在应急响应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县(区)、市级园区、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约谈相关县(区)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重点行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参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考核办法,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汉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考核办法,纳入汉中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年度考核。
各县(区)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本预案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各自预案修订工作。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出现重大变化,或国家、我省出台严于本文件的规定,或市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急响应工作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订。
各级指挥部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组织预案演练,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市级园区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强化与省监测预报预警组对接,加强市级预报预警能力建设,逐步的提升预报预警精度;加强各级信息共享,逐步的提升总结评估工作质量。
各级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指导制定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指导协调市内报纸、广播电视台、重点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导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配合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上报等工作,确保市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督促印刷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工作。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导组织重点网络媒体平台,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论情况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工作;督导电力行业排污企业编制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提供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度;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管控工业用煤量。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弹性停课应急措施;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及重污染天气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当地区域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意识;及时汇总各地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督导非电力行业涉气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并联合督促各县(区)、市级园区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提供本部门民生保障类工业企业名单,并报市生态环境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督导和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过手机短信等向公众发布预警、响应措施等信息;配合省委军民融合办协调全市军工领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并对军工企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负责组织开展对所监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高速路发布禁行车辆提示性信息;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重污染天气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负责牵头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交通疏堵工作,减少车辆怠速停车时间。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中大气污染治理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力度,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指导政府储备土地的控尘措施,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落实露天矿山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管,会同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排目标的落实;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倡导污染减排,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会商;制定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清单;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柴油货车尾气排放检测和监管,指导各县(区)开展检验机构柴油货车检测线监督检查,强化货车超标排放监管,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重点用车企业污染防治;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违法问题;按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曝光典型违法案例。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方案;督导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做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强化建筑工地等施工扬尘的监管,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源清单;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检查工作;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的情况。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督导各县(区)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方案;督导各地强化管线管道工程、建筑垃圾消纳场、取土场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道路建设工程扬尘的监管,定期更新扬尘源清单;督导各地科学开展城市建成区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洒水降尘等工作;督导各地强化餐饮油烟超标排放、城市建成区和城镇化管理范围内违规露天焚烧、禁止时段和区域内违规露天烧烤的监管;督导各地强化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内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监管;加强城镇居民燃气用气和集中供热保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检查工作。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督导各县(区)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措施;监督公路、高速等路桥类建设项目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各地加强城镇化管理区域外的道路扬尘治理,做好国、省道道路洒水降尘和清扫保洁,依法查处物料运输车辆扬尘违法行为;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检查工作;及时汇总应急期间管辖范围内道路车流量情况。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导和督促各县(区)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督促相关涉农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管辖范围内农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涉及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监测点负责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异常发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法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和救治救援等工作;管控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配合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监管,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严格落实售煤治理“一票通”等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大散煤煤质专项监督抽查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建立定期监督检查通报制度;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日常及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气象条件探测、预报、分析,指导各县(区)气象部门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负责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减排和电力保障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对应的电力分配措施并完成工业用电量统计。
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牵头,共同组成监测预报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方案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处理与现状分析工作,建立环境空气质量数据与气象数据共享机制,结合省级预测预报情况,每日对各县(区)和市级园区未来7日空气质量等级范围和首要污染物进行预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重污染天气提示信息。
会同专家咨询组建立会商研判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值守工作机制。监测预报预警组会同专家咨询组每日会商研判1次,对未来7日空气质量及气象预测预报状况进行会商,分析评估5日空气质量,提前3天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调度建议。对发生在其他市(区)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及时会商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预警发布程序。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根据会商结果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会商结果和相关信息、技术材料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研判分析评估,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与应对方法研究,分析和研判各县(区)和市级园区大气污染状况;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响应会商等工作,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建议和技术指导意见。指导各县(区)和市级园区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污染天气成因技术分析报告、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保障情况、效果评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评估报告应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效果及年度应急响应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应急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更新和完善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进措施等,专家咨询组在1周内将全面评估总结报告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形成全市上一年度评估报告,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项技术材料。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共同组成督导督查组。负责预警期间每日对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市级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责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门和各县(区)、市级园区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涉气违法问题情况进行督导;非预警期间有计划地对各部门和各县(区)的应急预案制度建立、预案编制、演练等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督查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市指挥部办公室。
由市委宣传部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信息公开。信息宣传组按工作职责做好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完善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监督、举报涉气环境违法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负责指导各县(区)、市级园区应急指挥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政务新媒体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在预警期间向社会公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预警等级、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内容,开展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化解和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当预测出现72小时及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3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36小时或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预案提出的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措施。
对因臭氧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源的管控。对沙尘、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各县(区)应突出重点区域、高值区域,实施网格化管控,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重点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达不到改善目标的,可进一步增大污染物减排比例。各县(区)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预案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
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
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要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
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县(区)和市级园区可对区域内长流程钢铁、焦化、石灰窑、铸造、电解铝、炭素、铅锌冶炼、水泥、烧结类砖瓦窑、建筑及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平板玻璃、玻璃棉、玻璃纤维等)、岩矿棉、炼油与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制药、农药以及煤化工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扎实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秸秆、果树枝等农业废弃物统一纳入收集、运输、处理的闭环处理处置体系,聚焦一氧化碳高值区域,建设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在秋冬季,组织开展秸秆、果树枝等农业废弃物存量清理行动。科学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限,大气扩散条件差、易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地区,原则上应划定为禁燃禁放区,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运用区域联防联控制度,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镇(街道)和重点区域,开展点穴式督导检查,通过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应急响应、联合执法等机制,不断增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持续削减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聚焦县与县交界局部污染热点区域,科学制定“小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推进交界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增强“小区域”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预测到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受市外污染明显影响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请求省生态环境厅协调相关市(区)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根据预警等级,发布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一般人群健康防护信息。
根据预警等级,建议公众绿色出行、企事业单位错峰上下班、全社会自觉采取减少污染排放等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其他污染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患者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的,应采取保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减少户外活动;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①工业公司严格按照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中的III级减排措施和比例要求执行,并可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和减排比例。
②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公司按照“一厂一策”要求执行应急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③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降低煤电外输量;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④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等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①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I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引导过境大型柴油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①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②未纳入保障类名单的施工工地(含企业内堆场)停止涉土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焊接、混凝土搅拌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已纳入保障类名单的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
③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道路,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洒水等作业频次和范围(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加强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强面源管控措施,严格禁止城市及周边地区秸秆、树叶、树枝、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等,对一氧化碳高值的重点镇(街道)实施驻村监管等应急管控措施。
由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停止户外活动。
②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殊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③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上路行驶。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
除保障类工程和应急抢险外,停止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地室外作业。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①教育部门可结合实际污染状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的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①除特殊车辆外,禁止国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上路行驶。优化过境车辆绕行路线以及时间,强化绕行疏导。
③建筑垃圾、混凝土罐车、非整装物料、煤、焦、渣、砂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天禁止上路行驶。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即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国家发改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定义的新能源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环卫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应急车辆;(6)“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经有关部门核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7)“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8)用于重大活动保障,获得政府部门批准运营的执勤车辆;(9)其他原则上禁止上路但又一定要使用的货车(用于应急抢险、事故抢修、医疗废物处置、民生保障等)。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及省级相关文件要求,将重点行业企业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或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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